黄陂区文联成立于2004年5月21日,下属有12家协会,近2000名会员,3名中国作协会员,22名省作协会员,38名市作协会员。已出版长篇小说传记文学86部,散文集51部,诗词集63部,书画集53部。先后有100余件作品获全国、省、市奖项。其中,中短篇小说集《十一分爱》获湖北省第九届“屈原文艺奖”;中篇小说《客居安》获第三届“延安文学奖”。电影《烽火木兰山》获华表奖;电影《信义兄弟》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区文联被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授予“一县一品”文艺品牌创建先进单位。
《黄陂文艺》2004年复刊以来,出版168期。《黄陂诗联》、《人文前川》、《盘龙城》等杂志相继创刊出版。
2016年,喻之之任新一届黄陂区文联主席。如今,区文联团结了作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书画家协会、木兰文化研究会、盘龙文化研究会、影像协会等众多文艺家和各届文艺爱好者,在盛世的洗礼中,涌现出一批全国知名的作家、诗人、艺术家等,他们紧跟时代的步伐,深入生活,奏响了时代的旋律,创作出了一系列优秀的作品,为黄陂文化的繁荣谱写了新的篇章。
黄陂区文联主席团成员
主席:喻之之
副主席:丁华秋、邓运华
喻之之:代表作《十一分爱》、《迷失的夏天》、《白露行》(小说集)
丁华秋:代表作《青青女儿树》(小说集)
邓运华:代表作《疤痕》(小说集)
黄陂区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
(15人)
喻之之 胡炳基 魏云乔 丁华秋 邓运华
胡中裕 詹必胜 李 霖 任茂华 张兆嵩
梅 练 傅春奇 彭文斌 任文胜 李永芬
黄陂区文联下属协会
1、作家协会,会员260多人。主席:喻之之
2、盘龙文化研究会,会员有150多人。会长:方育华
3、书画家协会,会员有265人。会长:曾宪国
4、摄影家协会,会员100多人。会长:李霖
5、“二程”文化研究会,会员79人。会长:丁华秋
6、木兰文化研究会,会员200多人。会长:杜有源
7、影像协会,会员100多人。会长:程友华
8、诗词楹联学会,会员100多人。会长:周梦龙
9、辞赋协会,会员近50人。会长:潘安兴
10、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200多人。会长:詹必胜
11、曲艺协会,会员200多人。会长:胡中裕
12、京剧票友协会,会员31人。会长:林家斌
武汉市黄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黄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黄陂区境内从事文学、艺术业务(行业、学科)的相关人员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区性、学术性及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文艺方向和方针,为繁荣党的文艺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黄陂区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黄陂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将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组织文学、艺术界人士开展创作活动;
(二)开展文学、文化及艺术研究活动;
(三)配合国家重大活动,举办演出、展览及文化服务活动;
(四)不定期对文学、艺术骨干及爱好者开展培训活动。
(五)认真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某一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某一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某一领域开展的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某一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其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其协会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3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本会利益和本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但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1/4。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监督各专业协会贯彻履行本会章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吸纳涉文、涉艺学会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各协会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 5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主席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主席、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喻进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所属协会重大活动过程监管、指导并支持;
(五)对本会所属协会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