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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影视艺术工作者协会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

时间:2020-07-07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武汉市摄协)成立于2019年,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武汉地区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武汉市摄协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武汉市摄协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开展学习培训、采风创作、摄影比赛、作品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和推进武汉地区摄影事业创新发展做应有的贡献。

武汉市摄协设有办公室、组织联络部、融媒体中心。同时,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纪实摄影专业委员会、艺术摄影专业委员会、摄影理论专业委员会、商业摄影专业委员会、摄影教育专业委员会、自然生态摄影专业委员会、影像委员会、策展委员会)

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


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4号文联大楼。

电话:027-82635650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第一届主席团 

主  席

麻建雄


常务副主席

蓝青


副主席

田飞、周国强、杨明、杨军、曹保国、王岳君、袁明辉、万朝红、范莉华


秘书长

范莉华(兼)


副秘书长

韩昶光、李学党、黄晓君、曾蓉、韩钰、李沂阳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第一届名誉主席

贾连成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第一届名誉顾问

黄克勤、贾连成、叶祥鼎、王文华、邓宪陵、谢国安、李家琪、李建成、郭贤乐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由武汉地区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武汉地区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突出引导,推动创作,着力推进武汉城市形象传播,积极开展惠民活动,守正创新,以大格局、大责任、大担当、大情怀,立足新时代、肩负新使命,为时代立言、为时代明德,谱写新时代武汉摄影事业发展新的篇章,为“三化”大武汉建设和武汉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解放公园路44号2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摄影艺术创作、摄影艺术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努力学习,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摄影艺术水平,努力创作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无愧于时代的艺术精品;

(二)本会倡导和鼓励会员发扬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努力打造精品力作;奖励优秀摄影作品、摄影理论研究成果,支持基层组织和群众开展摄影创作活动,以促进摄影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对市属各摄影组织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职责;

(三)本会积极促进与国内外摄影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省、全国及国际摄影展览,努力扩大武汉摄影家和摄影作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从事摄影艺术创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缴纳费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协会和行业形象,或者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0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协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8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