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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

时间:2020-07-07


 

一、协会简介

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武汉民协)是武汉地区各族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社团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专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会民间工艺涵盖汉绣、漆器、剪纸、雕花剪纸、泥塑、面塑、木雕、玉雕、竹雕、瓶内画、叶雕、皮雕、糖画、吹糖、烙画、皮影、书法、软陶、彩蛋、蛋雕、中国结、风筝、泡沫雕塑、蝴蝶画、蝴蝶标本、竹艺、纸艺、立体纸艺、衍纸画、硬丝编、铁艺、剪影、草编、毛线编织、丝网花、叶雕、水晶工艺、瓷板画、丝绫堆绣、布贴画、脸谱、木雕、猫猫鞋、花鸟书画、串珠、印纽艺术、香包、布艺、绒线花、杂粮画、丝带绣、手绘书签、叶脉书签、手指画、独玄琴、手鞠球、艾灸、舞龙、舞狮、采莲船、蚌壳精、威风锣鼓等60多个民间艺术类别。

武汉民协主要职能是加强对武汉地区民间文艺工作的组织、规划和指导,举办大型民间工艺展示展演庙会活动,做好非遗传承采录和资料的搜集、整理、保存工作;组织学习研讨活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推进本地区、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开发、利用民间文艺成果,为本市的改革开放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热情吸收热爱民间文艺的作者入会,大力支持会员的创作活动,给民间文艺注入新的活力。

 

二、组织架构

名誉主席:何祚欢

顾  问:何芳、沈松柏、高志和、梅建新

主  席:王建军

副主席:万  铨     叶蔚璋      孙正国      陈日红   胡作林     胡明荣        黄春萍        梅红运   

秘书长:张露文  

理  事:43人 

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在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由武汉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非遗传承人群)、民间文艺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武汉民间文艺事业,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为打造新时代英雄城市、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依规向武汉市文学艺术联合会、武汉市民政局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审批通过后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设在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地址是:武汉市建设大道953附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对武汉地区民间文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开展武汉地区民间文艺的发掘、收集、整理、推广、研究和创作;

(三)组织和开展各类武汉民间文艺展示展演、比赛等及民间文艺志愿服务活动;

(四)组织和开展武汉地区民间文艺的辅导、培训、讲座等活动;

(五)组织和开展武汉地区民间文艺的学术研讨活动等;

(六)组织开展武汉地区与其他地区、及国外的民间文化交流。

(七)组织和开展武汉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工作;

(八)加强民间文艺队伍的建设,发展和吸纳优秀民间文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士入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并由不少于二人的本会会员推荐。

具备下列条件者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1.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展示展演活动,参加市级及以上民间工艺展览和文艺志愿服务活动2次以上(含2次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

2.长期从事田野调查、收藏整理工作,致力于民间艺术抢救、传播、继承、发展,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经市民协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可以申报。

3.对武汉民间文艺有一定研究,在市级出版单位出版的独立署名的理论研究著作1本以上(合著的算为0.5本)。

4.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与民间文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含3篇)。

5.在民间文艺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并由不少于两人的本会理事推荐。

6.凡工作和生活在武汉地区的中国民协会员、湖北省民协会员,经本人向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后,可直接成为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会应当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武汉市民政局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主席)1人,副会长(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原则上新提名会长(主席)年龄不超过68周岁,新提名副会长(副主席)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团人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及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研究确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督促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主席)领导下,具体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服务、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通过;

(四)提请会长(主席)、理事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武汉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用人员需报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备案审核,相关待遇由理事会或主席团研究确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工作的人员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