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杂技家协会简介
武汉杂技家协会成立于2011年3月,业务主管单位为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现有会员80人,下设办事机构有:秘书处、财务处。武汉杂技家协会对内负责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团结带领我市广大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学习研讨杂技理论、研究创新问题,创作杂技节目、提高业务水平;组织各种形式的杂技理论研讨和宣传活动;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杂技资料,积极传播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介绍武汉杂技发展状况,广泛进行国内外艺术交流。
武汉杂技家协会作为武汉市杂技行业性组织将秉承建会宗旨,广泛团结广大杂技工作者,与时俱进,为扩大武汉杂技在国内外的声誉和影响,为促进武汉杂技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武汉杂技家协会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夏菊花
主席:梅月洲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列)
艾 兵 伍少杰 华 乐 李 培 何 莉(女)邹春书 陈 健 周德平 韩守斌
秘书长:杨 俊
武汉杂技家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广泛团结武汉地区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 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武汉地区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学习杂技理论、创新杂技节目,组织开展和参与杂技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提高武汉地区杂技艺术水平。协会现有会员90余人。
武汉市杂技艺术家协会第一届主席团简介
主席:梅月洲,男, 1966年3出生,汉族,党员,1979年6月参加工作,大本学历,一级演员,现任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主任(团长),正处级。1995.07-2001.07任武汉杂技团团长助理,2006.05-2008.03任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副主任,副团长,2008年3月任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主任、武汉杂技团团长。
副主席(以姓氏笔画为序):
1、艾 兵: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党员,1970年9月参加工作,大本学历,一级演员,现任武汉杂技团(副团长),副处级。1979.06-2006.06任武汉杂技团演出队副队长,演出部经理,2006.06至今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副主任、武汉杂技团副团长。
2、伍少杰: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党员,1981年2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助理经济师,现任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党委副书记,副处级。1990.06-1997.07任武汉人民剧院经理,1997.07-1998.09任清芬文化娱乐中心副经理,1998.09-2002.05任武汉杂技厅管理处演出部经理,2002.05-2006.05任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2006.05至今任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3、华 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党员,1979 年6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一级演员,现任武汉杂技团艺术室主任。历任武汉杂技团演员队队长,书记, 现任武汉杂技团艺术室主任。
4、李 培: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党员,1993年10月参加工作,中专学历,三级演员,现任武汉杂技团演员队书记。2009.05任武汉杂技团演员队副队长,现任武汉杂技团演员队书记。
5、何 莉:女,1970 年2月出生,汉族,党员1987 年7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一级编导,现任武汉杂技团考评委员会委员。2009.05任武汉杂技团艺术室主任,现任武汉杂技团考评委员会委员。
6、邹春书: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民革委员,1979年6月参加工作,大本学历,一级演员,现任武汉杂技团教学部主任。1979.09-2003.07武汉杂技团演员,2003.08至今任武汉杂技团教学部主任。
7、陈 健: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党员1993 年10月参加工作,中专学历,二级演员,现任武汉杂技团演员队队长。2003.03任武汉杂技团演出队副队长,现任武汉杂技团演员队队长。
8、周德平: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党员1972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历,一级演员,现任武汉杂技团副团长。曾担任武汉杂技团青年队队长,团长助理,2006年被聘为武汉杂技团副团长。
9、韩守斌,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党员1972 年2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主任舞台技师,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副主任,正处级。1991.01-1998.08任武汉楚风艺术发展中心支部书记,1998.09-2002.03任武汉越剧团团长,2002.04至今任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副主任。
秘书长:
杨 俊: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党员,1993 年10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二级演员,现任武汉杂技团教学部书记。曾任共青团武汉杂技艺术发展中心委员会副书记,武汉杂技团教学部主任,现任武汉杂技团教学部书记。
武汉市杂技艺术家协会第二届主席团名单
主席:吴 迪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列)
华 乐 李 培 陈 昌 谢 虹
秘书长:
陈 昌(兼)
荣誉展示
《飞轮炫技》荣获第十届武汉国际杂技艺术节“黄鹤金奖”、第九届全国杂技比赛中荣获“金奖”和“创新奖”、蒙特卡洛国际马戏节“银小丑”奖、入选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资助项目;杂技剧《梦幻九歌》获第八届中国杂技金菊奖第三次杂技剧目奖最佳编导奖;《童梦—独轮车技》荣获第十一届中国武汉国际杂技艺术节芳草金奖;杂技剧《秘境奇光》荣获湖北省第九届“屈原文艺奖”优秀作品奖;《秦俑魂·独轮车技》荣获第三届中国杂技艺术节优秀节目、第五届西班牙菲格拉斯国际马戏节金奖、第四届俄罗斯IDOL国际马戏节金奖、入选国家艺术基金2018年度资助项目;《老汉口印象·技炫黄包车》荣获第十二届武汉国际杂技艺术节芳草金奖、第十届中国杂技金菊奖全国杂技比赛金菊奖、入选国家艺术基金2018年度资助项目、湖北省第十届屈原文艺奖艺术奖;《寒梅疏影·杆上技巧》荣获第十三届武汉国际杂技艺术节芳草金奖、第十届全国杂技展演优秀节目奖、入选国家艺术基金2019年度资助项目;杂技剧《江城》入选2018年湖北省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项目;《魔术》荣获第十一届上海魔术节舞台新人赛铜奖;《浪船飞人》入选文化和旅游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作品名单。
武汉杂技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杂技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Wuhan Acroba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境内从事杂技工作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研讨杂技理论;
(二)创作杂技节目,研究创新问题;
(三)组织会员外出观摩学习,切磋技艺,提高业务水平;
(四)组织会员在经常性演出活动中不断发挥骨干、指导作用;
(五)为力争参加各种杂技赛事、对外文化交流而不断创作优秀节目;
(六)培养优秀杂技演员,发展协会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杂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杂技领域内具有实践成果和一定影响的,包括市以上(含市级)作品的发表、交流、展演播或获奖的,或系组织者、业务骨干。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协会主席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主席、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