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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曲艺家协会

时间:2020-07-07

武汉曲艺家协会简介

武汉曲艺家协会成立于2011年1月,是武汉地区曲艺家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成员。2011年1月14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曲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主席团、明确了武汉曲艺家协会工作任务。

武汉曲艺家协会领导机构

顾问:何祚欢、张明智、陈世鑫

主席:陆鸣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昌桥  王战生  王志武    田  天    田克兢

李道南  李四顺  陈顺娥(女)  徐宇珊

秘书长(兼):李道南

武汉曲艺家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广泛团结武汉地区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曲艺研讨和曲艺创新工作,不断推进曲艺艺术的发展。组织武汉地区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参与曲艺节目的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提高武汉地区曲艺艺术的影响力。协会现有会员93人。

武汉市曲艺家协会第一届主席团简介

主  席:

1、陆鸣:男,湖北武汉人,现任武汉市说唱团团长、国家一级演员,著名青年相声表演艺术家。表演热情奔放,幽默风趣,吹拉弹唱,样样在行,说唱兼备,自编自演。曾获中国相声节金玫瑰奖、第二届中国曲艺节牡丹奖、2002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观众最喜爱”的节目二等奖、2003年荣获中央电视台第二届CCTV相声大赛三等奖、2001年荣获武汉市“十大杰出青年”、2002年评为湖北省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2003年荣获武汉市劳动模范称号。师从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姜昆。

副主席:(以姓氏笔画为序)

2、马昌桥:男,武汉电视台文艺部《都市茶座》栏目制片人、导演。2000年到2006年共导演了《都市茶座》综艺版节目312期。《都市茶座》自2006年改版栏目剧以来,至今已导演了824集栏目剧,播出时长38760分钟。多次在武汉市广电局重大文艺活动中担任导演工作,还多次被评为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先进工作者。他的栏目被评为中国电视星光奖、武汉市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并连续三年获得湖北省电视文艺栏目一等奖。

3、王战生:男,笔名铁艺,武汉铁路局文联秘书长,《飞驰》文艺季刊主编,湖北省文联委员、武汉市文联委员、武汉音乐家协会常务理事,兼任湖北省产业(企业)文联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武汉市产业文联副秘书长。连续三届被湖北省人事厅、省文联授予优秀文艺工作者称号、铁道部“火车头职工艺术家”、全国第七次文代会代表。二十多年来,坚持业余文艺创作,先后发表曲艺、论文230余首(篇),同时涉足管弦乐、配器等多个领域。有60多件作品荣获全国、省、部多种奖项。

4、王志武:男,196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1979年5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副研究馆员,多年从事群众文化工作,对民间文学、民俗民间文艺有比较好的关注和研究。

5、田克兢:男,武汉市黄陂区长堰人,武汉说唱团副团长、国家一级演员、著名独角戏表演艺术家,他的表演幽默风趣,风格独特,刻画人物准确、自然,演出火爆,在湖北武汉地区是家喻户晓的笑星。表演的《吃不了兜着走》、《鹊桥热线》、《我的爱人》等十多个节目脍炙人口,录制的影碟十分畅销。曾多次获得全国、省、市比赛一等奖。 曾参加央视《见证》栏目推出《找乐》专辑,是全国8个有代表性的城市中选取的8个最能代表该城市民风民俗的笑星之一。

6、李四顺:男,现任湖北省曲艺家协会理事,武汉戏剧家协会理事,东西湖区戏剧曲艺协会主席,东西湖区文化馆支部书记兼业务副馆长。曾荣获湖北省“红中杯”业余曲艺大赛第一名、湖北省“百花书会”表演二等奖、湖北“楚天群星奖”金奖,三次参加“全国群星奖”小品大赛,荣获金奖、创作奖、表演奖各一次。二十年来,创作文艺作品五十余件,多次应邀参加湖北电视总台春晚小品表演,两次应邀参加央视《笑星大联盟》栏目录制小品节目。

7、陈顺娥:女,1956年4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74年9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为三级编辑,现为湖北省艺术研究所编辑,多年从事文艺理论的研究,尤其在曲艺方面有独到见解,发表多篇曲艺评论,在湖北省文学评论界有比较大的影响。

8、徐宇珊:男,现任武汉市育才第二小学校长,曲艺爱好者。武汉市优秀校长、武汉市廉洁勤政好校长、武汉市十大名师、武汉市中青年优秀专家、武汉市数学学科带头人、享受武汉市政府津贴的专家、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小学教科研参事、武汉市教育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小学数学学会副理事长、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会副理事长、湖北省教育科研带头人、湖北省学习科学会常务理事长、国家级奥林匹克教练员、国家级骨干教师,编著有《新世纪小学生数学自主学习手册》、《以创新写未来》等十一部专著。

9、李道南:男,武汉说唱团副团长,国家一级演员。以捧活为主,一专多能。捧活表演张弛有度,丝丝入扣,口齿清楚,台风稳健大方,衬托红花恰到好处。他与赵卫国合作表演的相声小品《借电话》曾荣获全国曲艺小品大赛一等奖。

武汉曲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名称为“武汉曲艺家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  武汉曲艺家协会是在武汉市文联领导下,由全市曲艺家、曲艺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曲艺家、曲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发展和繁荣武汉曲艺事业的使命。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市曲艺家、曲艺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曲艺发展规律,繁荣曲艺创作,收集整理曲艺遗产,开展理论研究,革新和发展曲艺艺术,充分发挥曲艺团结人民 、教育人民的作用,积极参与艺术市场,创作和演出更多的无愧于伟大时代、伟大人民的优秀作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为促进武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武汉市汉口胜利街157号(武汉说唱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繁荣曲艺创作,积极为会员提供学习、深入生活、艺术创作和艺术交流的条件。发扬艺术民主,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多样化,鼓励创作更多的优秀曲艺作品。

(二)推动传统曲艺、曲目的挖掘、收集和整理。鼓励和帮助会员不断提高传统书目、曲目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造交流和出版条件。

(三)活跃曲艺演出,鼓励演员立足原有阵地,借助电视等现代传播媒介,不断推出优秀新书(曲)目和优秀的传统书(曲)目,扩大曲艺的社会影响;提倡各种曲艺形式、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争,促进曲艺的思想性、艺术性的不断提高。

(四)组织会员研究曲艺现状,总结经验,开展曲艺研讨,加强曲艺历史和基本理论的研究,探讨曲艺艺术的发展,继承优秀传统,促进曲艺艺术的革新。

(五)注意发现和积极扶植、培养曲艺创作、音乐、表演、理论研究、编辑、出版、艺术教育和组织工作等方面的人才。

(六)举办曲艺观摩、演出、比赛、评奖等活动。展示我市曲艺工作成绩和收获。提高和加强全市会员的凝聚力,推动全市群众性的曲艺创作演出活动开展。积极工作,起到指导、联络、协调、服务全市曲艺工作的责任。

(七)及时向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汇报协会工作,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并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积极开展同兄弟城市及更高层的艺术交流活动,促进我市曲艺事业的发展。

(九)积极创造条件,举办艺术演出、培训等活动,拓宽曲艺发展道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曲艺创作、曲艺音乐、曲艺表演、曲艺理论研究、曲艺艺术教育、曲艺编辑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绩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自愿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交足以表明其曲艺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文艺团体的推荐,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本会领导机构和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构成员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创作、研究等活动;

(三)要求本会保护创作及正常演出;

(四)使用本会编印、收存的书刊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发现和培养新的人才,推荐发展会员;

(五)支持和辅导业余曲艺活动。

(六)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取消、停止会员会籍

会员有以下行为者,经理事会研究可决定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一)被司法机关剥夺公民权利;

(二)严重危害社会利益;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均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三)演出、培训、中介等活动取得的合法经济收入;

(四)社会团体及个人赞助;

(五)会员缴纳的会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文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