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会简介
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武汉民协)是武汉地区各族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社团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专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会民间工艺涵盖汉绣、漆器、剪纸、雕花剪纸、泥塑、面塑、木雕、玉雕、竹雕、瓶内画、叶雕、皮雕、糖画、吹糖、烙画、皮影、书法、软陶、彩蛋、蛋雕、中国结、风筝、泡沫雕塑、蝴蝶画、蝴蝶标本、竹艺、纸艺、立体纸艺、衍纸画、硬丝编、铁艺、剪影、草编、毛线编织、丝网花、叶雕、水晶工艺、瓷板画、丝绫堆绣、布贴画、脸谱、木雕、猫猫鞋、花鸟书画、串珠、印纽艺术、香包、布艺、绒线花、杂粮画、丝带绣、手绘书签、叶脉书签、手指画、独玄琴、手鞠球、艾灸、舞龙、舞狮、采莲船、蚌壳精、威风锣鼓等60多个民间艺术类别。
武汉民协主要职能是加强对武汉地区民间文艺工作的组织、规划和指导,举办大型民间工艺展示展演庙会活动,做好非遗传承采录和资料的搜集、整理、保存工作;组织学习研讨活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推进本地区、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开发、利用民间文艺成果,为本市的改革开放服务;加强队伍建设热情吸收热爱民间文艺的作者入会,大力支持会员的创作活动,给民间文艺注入新的活力。
二、组织架构
主席:何祚欢
副主席:梅建新、何芳、高志和、沈松柏、黄春萍
秘书长:张露文
理事成员:40人
会 员:213人
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由武汉市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弘扬工匠精神,传承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武汉民间文艺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地址是:汉口解放公园路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对武汉地区民间文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加强会员的学习与培训。
(二)开展武汉民间文艺的发掘、收集、整理、推广、研究和创作。
(三)组织和开展各类武汉民间工艺展示展演、庙会、比赛等相关活动及文艺志愿服务活动。
(四)组织和开展武汉民间艺术的辅导、培训、讲座等活动,弘扬和传承民间文化。
(五)组织和开展民间文艺的学术研讨活动,推进本地区、省内外、国内外的民间文化交流。
(六)加强对武汉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发扬,振兴传统民间工艺。
(七)加强民间文艺队伍的建设,发展和吸纳优秀民间文艺人才入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一)个人会员(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民间文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绩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两名会员推荐;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主席团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2/3以上主席团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主席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 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