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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影视艺术工作者协会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

时间:2020-07-07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简介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成立于2019年12月,是武汉地区文艺评论家组成的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19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主席团、明确了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工作任务,现有会员120人。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服务,广泛地团结武汉地区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开展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活动,密切关注文艺创作动态,对文艺现象作出及时地评论和分析,为武汉地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一届主席团简介

主席:

樊星

副主席(按姓氏拼音顺序排列):

邓鼐 李瑞洪 李幼平 刘继林 刘诗伟 沈伟 张冀 庄桂成

秘书长:

邓鼐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组织架构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

樊星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副主席:

邓鼐 李瑞洪 李幼平 刘继林 刘诗伟 沈伟 张冀 庄桂成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秘书长:

邓鼐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武汉市从事文艺理论与评论工作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理论、评论事业,为建设武汉文化强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和倡导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评论,结合文艺实践,积极开展文艺评论研究和文艺评论活动。

(二)密切关注文艺创作动态,对文艺现象作出及时地评论和分析,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三)积极组织会员对各门类的文艺实践活动,尤其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项目进行研究、宣传,推介我市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成果。

(四)积极发现、培养文艺评论工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文艺评论工作队伍。

(五)加强与市内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推进与市外、省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学术交流。

(六)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从事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工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集体(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市级及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文艺评论文章。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艺名家及相关作品

樊星:武汉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新文学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文联副主席,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著有《当代文学与地域文化》《当代文学与多维文化》《中国当代文学与美国文学》《新生代作家与中国传统文化》《樊星讲当代小说》等多部作品,在《文学评论》《文艺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作品:《大学名师讲课实录——当代文学新视野讲演录》

简介:《当代文学新视野讲演录》对当代文学思潮和作家、作品进行了饶有新意的梳理与评析,并有意将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结合起来,提出了许多有待于进一步展开的研究话题。这些话题既体现了作者独到的文学眼光和对人性的思考,又给予了那些有意于了解和研究当代文学的人多方点拨,让人读来豁然开朗。

作品:《中国当代文学专题研究》

简介:《中国当代文学专题研究》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学位课程“中国当代文学专题”的主教材。教材包括“十七年 ”农村题材小说、当代小说中的革命叙事、“样板戏”与当代的戏剧实验、“朦胧诗”与当代诗歌的探索、新时期的乡土小说、女性文学、先锋小说、新写实小说、当代散文、新派武侠小说、台湾小说和台湾诗歌专题等 12个专题。每个专题一般分为三节,第一节为概况,第二节、第三节为作家作品研究。各节在内容上,既有全面性的论述,又重点突出,并尽可能介绍其最新的情况及发展趋势。每个专题前有“学习要求”,后有“学习提示与建议”,便于学生带着问题读书学习,提高学习的目的性和学习的效率。书后附有丰富的“参考文献”,为学生的深入研修提供了便利。

作品:《新生代作家与中国传统文化》

简介:《新生代作家与中国传统文化》揭示了新生代作家创作的“中国性”与“当代性”。在当代文坛上,新生代作家素以激进的“反传统”姿态为人所知。然而,在复杂的新生代创作中,还存 在着与传统文化和古典文学千丝万缕的联系。梳理这样的联系,不仅有助于揭示新生代作家在反传统姿态 与继承传统的事实之间求索的复杂心态,而且对于揭示传统文化在西方文化思潮的冲击下嬗变的某些新质、拓展当代文学研究的新思路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同时,本书也指出了新生代作家不同于“寻根派”作家弘扬传统文化的特色,对他们重新发现、阐释 传统文化的成功尝试,以及对传统或嘲弄、或理解、 或批判的复杂态度进行了饶有新意的阐释。全书视野开阔、见解独到、文风活泼,对于拓展 、深化“当代文学与传统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李幼平:武汉音乐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武汉音乐学院教授、教务处处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音乐考古中心主任,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高等学校跨世纪学术骨干、高等学校科研优势与特色学科学术带头人,湖北省教育厅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项目负责人,湖北省音乐家协会理事、理论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学学会副会长。著有《大晟钟与宋代黄钟标准音高研究》等系列作品,

作品:《大晟钟与宋代黄钟标准音高研究》

简介:作品以所知见存海内外的宋代大晟钟为切入点,通过历史学、考古学、音乐学研究,揭示宋代青铜编钟的时代特征,尤其是与黄钟标准音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根据今存大晟钟所保存的实际音响,讨论、推定宋代的黄钟标准音高。大晟钟是北宋微宗年间制定、推行大晟新乐时期设计并铸造的固定音高青铜打周乐器。它们具有中国传统合瓦形编钟的外貌特征,同时又集中体现了宋代科学家、音乐学家研究、制造、使用编钟的时代性认识与所达到的实际水平。笔者在国内九个省市的文博士考古部门与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收集到了总计二十五件大晟钟的相关资料,通过考察、研究发现,这些见存实物在形制、纹饰、铭文等外表特征方面,具有一定的类型差异,体现出相应的时代特点和个性特征;现在音乐性能方面,则以其较有规律的逻辑关系,表现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相应的音乐面貌的原生性。这二者相互结合,从不同角度说明,见存实物虽然可能各有其不同的制作过程、流传经历,但它们都是执行北宋大晟钟标准时的产物,而且仍然保存着当时的实际音响。

   

沈伟:湖北美术学院教授,美术学系主任。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武汉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武汉篆刻艺术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2009年,获首届国家级最高美术奖“中国美术奖”。出版有《〈历代帝王图〉研究》《武当山道教艺术研究》《书法与当代艺术》《写意荷花》《中国绘画史图鉴·花鸟卷》《隔路闻香》《石上清风》等著作与多部个人画集。作品参展“有间书房(第二季展)”“武汉第十四届美术作品展”“武汉大雅:中国当代水墨艺术家个案研究展”“全国高校书法教育专家百人作品邀请展”等。

作品:《亚洲当代书法思潮——中日韩书法及其主义》

简介:本书是“20世纪末中国书法思潮”丛书之一,研究了亚洲当代书法思潮这一课题,行、楷、篆兼备,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观点新颖,详述内容中国书法主义、日本墨象派及韩国物波主义风格。

作品:《中国当代书法思潮》

简介:《中国当代书法思潮》的选题给出了一个论述方向,即针对于书法这么一个具有本土特质的传统文化具体表现形态而言,当代文化情境或谓当代性是如何逐渐渗入,并得以使之获得当代艺术的含义及其特征的。思潮,反映的是思想的独立判断及其存的方式,表征着对于文化意义与价值的动态反思,它在历史的纵横关系之中抉择,最终归终为艺术形态与话语的探索和实验,并由此充满了使艺术与现实互动的活力。在此,我们首先不得不需要甄别的是:当代以书法形式存在的文化现象中,艺术的因素还剩下多少。或许我们有理由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书法艺术,事实上就像黑格尔的历史决定论所曾料定的那样,是已经濒于死亡的艺术。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今天所谓的艺术,这个还能够显示生命力的东西,已是另一种艺术了:它既被指定了其它的目的,又被赋予了另外的意义。毫无疑问,这作为另一种艺术的书法——关于汉字文化及其当代书写的艺术方式在当代环境中的变化,就是《中国当代书法思潮》所要展开分析与讨论的对象与范围。

作品:《书法与当代艺术(修订版)》

简介:《书法与当代艺术(修订版)》主要内容包括文化的当代体验与中国书法的现时情境,新艺术的前提,前现代书法,图像与解构,新古典的幻影,“书法主义”的当代走向,迂回与进入,后记,再版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