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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

时间:2020-07-07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简介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成立于2019年12月,是武汉地区文艺评论家组成的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19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主席团、明确了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工作任务,现有会员120人。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服务,广泛地团结武汉地区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开展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活动,密切关注文艺创作动态,对文艺现象作出及时地评论和分析,为武汉地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二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樊  星

顾    问:李幼平、李瑞洪、刘诗伟、沈  伟

主    席:庄桂成

副 主 席(共10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叶  李  刘继林  张  贞  张  冀  杨  彬

汪余礼  陈国和  胡  莺  袁利军  萧  映

秘 书 长:邓  鼐


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文艺评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市内从事文艺理论与评论工作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凝聚广大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理论、评论事业,为建设武汉文化强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和倡导文艺评论家和文艺评论工作者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评论,结合文艺实践,积极开展文艺评论研究和文艺评论活动;

(二)密切关注文艺创作动态,对文艺现象作出及时地评论和分析,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三)积极组织会员对各门类的文艺实践活动,尤其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项目进行研究、宣传,推介我市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创作成果;

(四)积极发现、培养文艺评论工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文艺评论工作队伍;

(五)加强与市内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推进与市外、省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学术交流;

(六)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从事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工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市级及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文艺评论文章。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要求本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协会应当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主席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主席、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